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劉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66328-2│一張│1000股│ ├──┼──────────┼────────┼──┼───┤ │ 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41-9│一張│140股 │ ├──┼──────────┼────────┼──┼───┤ │ 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859-4│一張│40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