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洪順天 代 理 人 呂建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107 年1 月15日│ 32,467元│0二八一八八五│ │翟光復 │龍岡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