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鄭重山即和承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屆滿(同年月9 日及10日分別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富石營造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106 年11月30日│ 66,989元│AH0三四0九八一│和承五金行│ │陳家裕 │中壢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