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泰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男 代 理 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4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卅邑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07 年3 月31日│17萬0,415 元│AH五九八五三六三│泰準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