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0號聲 請 人 鮑利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0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57-1 │股票 │1 │1000 │ │ ├─┼───────────────┼──────────────┼────┼───┼────┼───┤ │2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58-3 │股票 │1 │1000 │ │ ├─┼───────────────┼──────────────┼────┼───┼────┼───┤ │3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59-5 │股票 │1 │1000 │ │ ├─┼───────────────┼──────────────┼────┼───┼────┼───┤ │4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0-1 │股票 │1 │1000 │ │ ├─┼───────────────┼──────────────┼────┼───┼────┼───┤ │5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1-3 │股票 │1 │1000 │ │ ├─┼───────────────┼──────────────┼────┼───┼────┼───┤ │6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2-5 │股票 │1 │1000 │ │ ├─┼───────────────┼──────────────┼────┼───┼────┼───┤ │7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3-7 │股票 │1 │1000 │ │ ├─┼───────────────┼──────────────┼────┼───┼────┼───┤ │8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4-9 │股票 │1 │1000 │ │ ├─┼───────────────┼──────────────┼────┼───┼────┼───┤ │9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5-0 │股票 │1 │1000 │ │ ├─┼───────────────┼──────────────┼────┼───┼────┼───┤ │10│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6-2 │股票 │1 │1000 │ │ ├─┼───────────────┼──────────────┼────┼───┼────┼───┤ │11│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7-4 │股票 │1 │1000 │ │ ├─┼───────────────┼──────────────┼────┼───┼────┼───┤ │12│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8-6 │股票 │1 │1000 │ │ ├─┼───────────────┼──────────────┼────┼───┼────┼───┤ │13│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69-8 │股票 │1 │1000 │ │ ├─┼───────────────┼──────────────┼────┼───┼────┼───┤ │14│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0-4 │股票 │1 │1000 │ │ ├─┼───────────────┼──────────────┼────┼───┼────┼───┤ │15│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1-6 │股票 │1 │1000 │ │ ├─┼───────────────┼──────────────┼────┼───┼────┼───┤ │16│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2-8 │股票 │1 │1000 │ │ ├─┼───────────────┼──────────────┼────┼───┼────┼───┤ │17│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3-0 │股票 │1 │1000 │ │ ├─┼───────────────┼──────────────┼────┼───┼────┼───┤ │18│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4-1 │股票 │1 │1000 │ │ ├─┼───────────────┼──────────────┼────┼───┼────┼───┤ │19│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5-3 │股票 │1 │1000 │ │ ├─┼───────────────┼──────────────┼────┼───┼────┼───┤ │20│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10576-5 │股票 │1 │1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