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7號聲 請 人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訴訟代理人 朱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33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107 年2 月27日│ 5萬元 │3268346 │新竹縣竹北│ │ │徐翠君 │ 西壢分行 │ │ │ │市公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