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正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麗新工程│華南銀行桃園分行│106 年6 月30日│20 萬元 │GD4310246 │無 │ │有限公司│ │ │ │ │ │ ├────┼────────┼───────┼─────┼─────┼───┤ │麗新工程│華南銀行桃園分行│106 年7 月30日│20 萬元 │GD4310247 │無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