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紹瑋 相 對 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二、第二行後半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46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46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