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徐茂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欠薪14,761元、預告工資11,871元、8 月薪資等待期未退保前之工資29,678元、勞退提撥差額9,681 元、資遣費7,123 元、補償多扣勞健保費388 元及高薪低報之失業金差額47,520元,合計121,022 元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330 元。因其中關於欠薪14,761元、預告工資11,871元、8 月薪資等待期未退保前工資29,678元共56,310元之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據此計算應徵收裁判費為1,021 元(計算式:1,330 元-1,330 元×56,310 /121,022×1/2 =1,0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單、服務證明書部分,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 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收裁判費7,021 元(計算式:1,021 元+3,000 元+3,000 元=7,021 元),原告尚不足繳納6,0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