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采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栢揮即艾莉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7,4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67,415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8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