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鍾采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鍾采庭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被上訴人 黃栢揮即艾莉莎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