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蕭麗珠 王正智 王怡涵 王千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石成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蕭麗珠及王正智、王怡涵、王千鳳為被害人王成龍之配偶及子女,王成龍於民國80年7 月5 日至98年4 月28日、105 年1 月29日至106 年7 月1 日任職被告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成鋼鐵公司)擔任煉鋼之鍋爐操作技術員,99年4 月12日至104 年11月30日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東鋼鐵廠)擔任煉鋼鍋爐技術操作員。王成龍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症狀,嗣於同年9 月確診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而「右側肋膜間質癌」臨床上多與工作暴露環境所導致,勞動部於106 年11月13日委託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對王成龍進行職業疾病評估報告,調查評估結果認定為「符合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第5.1 類」之「使用、處理、製造石棉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導致之職業病。王成龍受僱於被告兩家公司均係擔任鍋爐操作技術員,工作內容長期接觸石棉及暴露於石棉之工作場所,惟被告均未提供防止暴露石棉工作環境之相關防護設備,王成龍僅自行配戴簡易型口罩從事鍋爐操作工作,王成龍長期暴露於劇毒之石棉工作環境中,並於106 年12月9 日導致死亡結果,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對於王成龍發生死亡結果均有共同之原因,顯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6 條及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287 條之規定,並構成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蕭麗珠看護費新台幣(下同)36萬元、扶養費72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賠償原告王正智、王怡涵、王千鳳精神慰撫金各100 萬元。又原告蕭麗珠前已獲有勞工保險死亡給付45個月共206 萬1,000 元,同意自原告蕭鳳珠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1 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辯以: ⒈原告請求被告就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致死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憑「暴露之證據」係王成龍之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所列者,惟該「暴露之證據」係包括王成龍68年至76年間前後8 次從事拆船工作所受之石綿暴露,及75年至80年間於訴外人泰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所受之石綿暴露。甚且,王成龍主治醫師溫倩茹證稱王成龍可能是因居家環境中受石綿暴露而罹患石綿疾病致死,則原告就王成龍受石綿暴露罹病致死之結果,係排除王成龍因居家環境、從事拆船工作及於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受石綿暴露等之因果關係,始得請求被告對該結果負賠償責任。 ⒉若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係因職業環境中受石綿暴露所致,則根據勞動部與臺大醫學院之研究報告,均列拆船產業與鍋爐產業為石綿暴露高風險產業,然電爐煉鋼業則否,則王成龍從事拆船工作而受石綿暴露之風險,係遠高於其擔任煉鋼爐操作員者。此外,溫倩茹醫師將王成龍於被告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列為其石綿暴露證據,係因王成龍向其錯誤供述被告公司採用鍋爐煉鋼所致。原告之請求係基於排除王成龍因從事拆船工作受石綿暴露之因果關係,卻未就此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其請求顯無理由。 ⒊退萬步言,縱假設王成龍罹患石綿疾病係因從事煉鋼爐操作員所致,惟石綿疾病之潛伏期於多數案例為30至40年,斯時王成龍之雇主為泰隆鋼鐵公司;又王成龍主張:⑴冷卻水管有包覆石綿之工作環境,其連接煉鋼爐之冷卻水大水管數量為10餘條,與被告公司之4 支者不符;⑵王成龍於冷卻水管有包覆石綿之工作環境中,須負責更換冷卻水管,但其於被告公司則否;⑶王成龍供述更換冷卻水管之頻率,為每條冷卻水管、每經過1 至7 天就要更換一次,該更換頻率與被告不同;⑷王成龍供述其就使用石綿包覆冷卻管線之煉鋼爐為「補爐」時,作業內容係為填補煉鋼爐之凹陷處(即修補客體為煉鋼爐之爐殼),與被告公司之煉鋼爐操作員為「補爐」時,其修補客體為「『耐火爐襯層』之表面層」即補爐劑層不同。另王成龍於75年間係於泰隆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足徵王成龍所指工作環境有包覆石綿者,並非為被告公司。 ⒋被告公司採電爐煉鋼而非鍋爐煉鋼,且連接電爐之冷卻水管並無包覆石棉,廢鐵與防火材料亦無石棉,此業經證人黃仁義證述綦詳,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回覆至被告公司檢查未發現有使用石棉。又依被告公司歷年為王成龍實施之健康檢查紀錄,各次健康檢查結果均顯示王成龍之肺臟或呼吸道系統無異常現象發生。被告公司之工作場所中既無石棉存在,於合理範圍內自無採購任何石棉防護器具之必要,就王成龍因受石棉暴露而罹患皮瘤致死之結果,即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及同條第2 項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復未該當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㈡被告羅東鋼鐵廠則以: ⒈被告羅東鋼鐵廠創立於65年間,原為從事建築用鋼筋之專業製造廠,為營運長久考量,於96年9 月間通過建廠環境計劃審核,開始建造「電爐」煉鋼廠,製造建築用鋼筋之半成品鋼胚,所謂「電爐」煉鋼,是以爐蓋中央部3 支電極棒直接插入,以變動電極之弧光產出高熱溶解廢鋼,並進行氧化、還原、精煉等步驟產出優質鋼液,經澆鑄冷卻後為固態鋼胚,前述煉鋼流程與早期「鍋爐」煉鋼是大有不同,是原告指稱王成龍受雇於被告羅東鋼鐵廠係擔任「鍋爐操作技術員」應係誤解。被告羅東鋼鐵廠建造「電爐」煉鋼廠期間,所有設備及零件均由國外進口,直至99年7 月間建廠完成並開始試爐生產,所有煉鋼- 軋鋼製作流程所運用之耗材均為電極棒及耐火材,非有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工作環境。被告羅東鋼鐵廠係於97年間委由訴外人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合興公司)承攬新建電爐設備,在此之前被告公司並無鍋爐煉鋼設備。再由被告公司委由正合興公司興建之電爐煉鋼廠設備之合約書,及正合興公司出具證明該電爐煉鋼設備未使用石棉做為保溫材料之證明書,均足證被告非有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工作環境,王成龍於99年4 月到職被告公司即係在電爐設備環境下擔任操作員。又證人林郁軒係99年至104 年期間任職被告公司,從事與王成龍相同工作性質現已離職之員工,其業已到庭證述被告公司並無使用、處理石綿之工作環境,另其證述中所提及煉鋼爐外金屬軟管之白色包覆物質為「陶瓷棉帶」,用以保溫、隔熱,被告公司確實未使用石棉管線,原告質疑證人所述白色包覆物質即係「石綿帶」應屬誤會。 ⒉依據勞動部委託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對王成龍進行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醫學文獻之佐證:參考赫爾辛基準則,首次暴露石綿與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為10年以上,大部分的患者相隔30至40年。且專家證人溫倩茹醫師亦到庭證述:此種疾病潛伏期為10年以上,也就是至少要10年前有暴露在石棉環境下,且潛伏期都沒發病,後來才會發病等語。被告公司並無使用、處理石綿之工作環境,則王成龍於99年至104 年期間任職於被告公司時並未暴露在石棉環境下,自不符合前開醫學報告及證人溫倩茹表示罹患此病至少需10年前有暴露在石棉環境下之要件,則王成龍罹病自與曾任職於被告公司無因果關係。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王成龍為原告蕭麗珠之配偶,原告王正智、王怡涵及王千鳳之父(見本院107 年度壢司勞調字第2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9頁)。 ㈡王成龍自80年7 月5 日起至83年2 月28日、84年8 月28日起至97年12月31日、98年2 月19日起至同年4 月28日及105 年1 月29日起至106 年8 月31日止期間,任職於被告聯成鋼鐵公司;自99年4 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見調解卷第11至15頁)。 ㈢王成龍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之症狀至診所就診,因久咳未癒轉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發現有肋膜積水,再由新屋分院轉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進行進一步檢查及治療,於106 年9 月間確診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嗣於同年12月9 日因胸(肋)膜間皮瘤、肺炎併敗血症死亡(見調解卷第16至22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王成龍之死亡與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有無相當因果關係?⒈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亦資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亦資參照。準此,原告自應就王成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鍋爐操作技術員,工作內容長期接觸石綿及暴露於石綿之工作場所,王成龍之死亡與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節負舉證責任。 ⒉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成龍自68年至76年間從事廢棄船體鋼板切割工作,自76年至105 年間從事煉鋼爐操作員工作,工作環境長期接觸石綿,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咳嗽及胸悶至診所就診,久咳未癒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發現有肋膜積水,再轉院至桃園醫院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後發現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於同年12月9 日因胸(肋)膜間皮瘤、肺炎併敗血症死亡,經送請鑑定認定其「符合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第5.1 類」之「使用、處理、製造石綿之作業或暴露於其纖維粉塵之工作場所」導致之職業病等語,業據提出桃園醫院暨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王成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為證(見調解卷第11至22頁,本院卷一第84至88頁)。觀諸前開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所載:依據個案(即王成龍)之職業暴露史,時序性及醫學文獻,符合其惡性間皮瘤應符合包括石綿(包括含石綿的滑石)引起之職業性癌症診斷認定,可認定為石綿相關職業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堪認王成龍之上開疾病經鑑定結果係屬職業病,且王成龍於106 年12月間因罹患惡性間皮瘤死亡,該疾病係因身體暴露於石綿環境所致。 ⒊被告所提供之工作環境是否使王成龍暴露於石棉環境? ⑴被告聯成鋼鐵公司部分: 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主張其公司係採電爐煉鋼,自77年公司設立登記時,與86年10月17日起,即與合法廢鐵回收業者即訴外人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建立廢鐵供應關係,所使用之廢鐵無石綿之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86年7 月及99年10月出版之《台灣鋼鐵》一書所附「電爐設備工廠、容量及座數統計表」(其上「北區」廠商名稱包含「聯成」)、前開二家公司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立登記證暨所出具之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82 、183 、189 、190 、194 、195 頁,卷四第173 、174 頁)。又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亦函覆本院說明:「…電弧爐煉鋼時不需冷卻降溫,僅煉鋼末段產出鋼胚前會使用冷卻水管線間接使鋼液降溫凝固,另其冷卻水管之包覆材料包括玻璃纖維等耐火材料。…電弧爐爐體於煉鋼作業完成後靜置自然冷卻,爰爐體冷卻時不會使用石綿等材料。」等語,有該會109 年3 月31日台鋼服字第1090272 號函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06 、207 頁),可認使用電爐煉鋼方式環境不存在石棉。而證人即與王成龍同時期任職於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之前員工黃仁義證述:「(問:你在聯成鋼鐵工作的內容為何?)在現場煉鋼作廢鐵渣鋼電爐的雜工,如廢鐵燃燒成煉鋼水,後面才成鋼,在此過程中,我負責拿管子打氧氣進去電爐裡面。」、「(問:你認識王成龍嗎?)我認識。當時十幾個人在做,在煉鋼的過程中,王成龍那時候是助理工程師…」、「(問:你在工作的時候,聯成鋼鐵公司是用電爐煉鋼,還是鍋爐煉鋼?)公司稱呼都是稱呼電爐…」、「(問:煉鋼的設備裡面,有用石綿管的材質嗎?)不曉得。我在電爐的環境上班,在那個爐的設備中,我並沒有印象有使用石綿管。」、「(問:除了石綿管以外,有無其他石綿材質的設備存在?)我沒有印象。」、「(問:你方稱煉鋼時加熱是用電加熱,你是如何知道的?)在爐的裡面有三支瘦長的、一節一節接起來的棒狀物,長度大約好幾公尺,這個會通電,通電後會有霹靂啪啦電流的聲音,會打在爐內的廢鐵上,然後廢鐵就會鎔化,時間久了,那三支會越來越短,打不到廢鐵就會要再接新的一節。」、「(問:你進入聯成公司時就用這種方式在煉鋼嗎?)是。」、「(問:你離職的時候還是這種方式在煉鋼嗎?)我87年離職時,也還是這種方式在煉鋼。」、「(問:王成龍先生跟你是否顧同一個煉鋼爐?)是。」、「(問:公司有無其他煉鋼爐?)只有一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2 至224 頁、第226 頁),即證述聯成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工作環境無石棉存在等情,核與上開書證所示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廢鐵中無石棉存在等情相符。佐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 年3 月30日以勞職北2 字第1090302469號函覆本院:依本署勞動檢查資料所載,未有轄內聯成鋼鐵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石綿環境檢查記錄;另本署於109 年3 月25日派員至聯成鋼鐵公司調查石綿使用情形,未發現其有使用石綿等情事(見本院卷四第204 頁)。由於上開勞檢資料為本次訴訟前所作成之業務上文書,且勞檢資料與上開公會函覆資料均為與被告不相關之中立、客觀第三人所做成,真實性尚無疑義;而證人黃仁義既已自被告處離職,當無曲意偏頗被告之動機,更無甘冒偽證之重典而虛捏證詞之必要,且與上開書證相符,是其證詞應可採信,堪認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應無石綿存在。 ②至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內容中「暴露之證據」記載:王先生於76年至105 年間陸續從事煉鋼爐操作員,工作內容為利用天車將廢料投入煉鋼爐中,視成品狀況,再用天車將脫氧劑或氧化劑掉入爐中去渣;除渣時事先將煉鋼爐傾斜倒出上層浮渣;爐壁大約一年清理一次,用重機具將磚牆打碎重砌。補爐:若發現煉鋼爐有凹陷的情形發生,就噴補爐劑(粉狀物加水調和,用空氣槍噴補)。冷卻水進出水管:每個爐皆配有20餘條小水管,10餘條大水管,外層包覆石綿,若漏水即更換,每條管子約1-7 天會更換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6、87頁)。前開關於煉鋼爐操作員之工作內容記載是依據王成龍本人所述一節,業經該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之製作醫師即證人温倩茹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二第116 頁);而有關被告聯成鋼鐵公司補爐、更換冷卻水管之內容,證人黃仁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方才所述銅管的外面是否有包覆東西?)沒有包東西,就是銅管,裡面就是冷卻水要進入,因為煉鋼時的溫度很高,冷水注入爐內,熱水出去,也是經過銅管出去的,銅管也沒有包東西,有時候,要注入氧氣的管子會不小心打到銅管,銅管就會破掉,破掉會漏水,就要換過新的銅管。注入氧氣的管子應該是鐵的,外層也沒有包東西。」、「(問:你是否知道煉鋼爐有要補爐嗎?如何補?)要補爐。我們從晚上做到天亮,做好後,等爐子冷卻後,會用砂來補爐。」、「(問:你方才所述冷卻的水管有無分大小?)一樣大,都是銅管。」、「(問:這個銅管幾天換一次?)沒有壞掉就不用換。多久會壞掉不一定,要有東西打到,銅管才會壞掉。有時候好幾個月都沒有壞就不用換。」、「(問:是王成龍負責要換冷卻水管的嗎?)不是他。是維修的人員…」、「(問:王成龍需要補爐嗎?)需要。補爐主要是主管在補比較多。」、「(問:你方才所述補爐有使用砂一樣的材質,是你很明確知道那是砂,還是看起來像砂一樣的東西?)我不清楚那是什麼,只是看起來像砂一樣的東西。」、「(問:電爐外面假設有冷卻水管,是誰負責更換的?)不曉得。」、「(問:王成龍是否有負責要更換電爐外面的設備嗎?)不曉得,電爐外面的東西壞掉,我記得都是維修人員來更換,維修人員不是王成龍,維修有一組人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4 至229 頁),可知就冷卻水管材質、更換頻率、補爐維修負責之人等工作內容,均與王成龍上開所述相異,難認王成龍所述上開工作環境為被告聯成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 ⑵被告羅東鋼鐵廠部分: ①被告羅東鋼鐵廠主張其係於97年間委由正合興公司承攬新建電爐設備,該電爐設備並未使用石綿作為保溫材料之事實,業據提出電爐煉鋼廠設備合約書及正合興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04 至127 頁)。以及前開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函覆說明:電弧爐爐體冷卻時不會使用石綿等材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7 頁),可認使用電爐煉鋼方式環境不存在石棉。而證人即王成龍同時期任職於羅東鋼鐵廠之前員工林郁軒證述:「(問:你在羅東鋼鐵工作的工作內容為何。)領班,電爐的領班,工作內容是煉鋼,我要帶的人也是要做。…一開始是電爐要先下廢鐵,再來就是像剛剛證人黃仁義所說的用電擊棒,它的成分是碳,導電下去會接觸到廢鐵,有電弧的產生,就是剛剛證人黃仁義講的霹靂啪啦聲響的東西就是電弧,電弧產生之後會開始熔鐵,…熔好之後,會從電爐的另外一邊會排出鋼液,也就是證人黃仁義剛剛講的煉鋼水,羅東鋼鐵公司還有另外一個精煉爐,這是調成分的,會讓鋼鐵更純化,我是負責電爐部分,沒有負責精煉爐。」、「(問:你認識王成龍嗎?)認識,他當時是組長,我們當時的編制是一個組長帶一個領班,下面再帶兩個副班長。王成龍是電爐跟精煉爐兩邊都要負責。我的部分負責電爐…」、「(問:你在工作的時候,羅東鋼鐵公司是用電爐煉鋼,還是鍋爐煉鋼?)電爐。」、「(問:煉鋼的設備裡面,有用石綿管的材質嗎?)應該沒有。」、「(問:除了石綿管以外,有無其他石綿材質的設備存在?)沒有。」、「(問:你是進入羅東公司時就用這種方式在煉鋼的嗎?)是。」、「(問:你離職的時候還是這種方式在煉鋼嗎?)我離職時,一樣還是這種方式。」、「(問:你方稱的精煉爐部分是否也是電爐?)也是用電擊棒導電,形成電弧,只是電流比較小,然後來調鋼液的溫度。…」、「(問:煉爐鋼與精煉爐內、爐外都沒有石綿管線嗎?)煉鋼爐爐外也是金屬軟管,沒有肉眼可見的石棉管,金屬軟管外面有一個白色的東西包覆,材質類似繃帶纏上去,厚度大概1 公分,這是要耐熱,但是要保護金屬軟管,這是要接爐內的銅管,通過的也是水,冷水入熱水出。爐內是銅管,也不是石棉。精煉爐沒有接水管,煉鋼爐形成鋼液後,直接排到裝鋼液的桶子,再用天車把桶子吊到精煉爐的台車,台車開到精煉爐下方,精煉爐也是三支電擊棒,只是比較小支,就直接在台車上方上上下下的加熱,所以精煉爐也不會有水管。精煉爐也不會有水管,完成之後,台車就開走,到下一個單位。」、「(問:補爐的過程中有無石綿的材質?)耐火材要耐高溫,應該不能用石棉,但不確定材質,因為材質是公司買的。如剛剛證人黃仁義所述,外觀看起來像砂子,但應該是耐高溫的礦物質。補爐粉會跟水混合之後,噴到爐壁,這就是補爐。」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0 至234 頁),即證述羅東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工作環境無石棉存在等情,核與上開書證所示被告羅東鋼鐵公司係以電爐煉鋼、設備中無石棉存在等情相符。再者,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函覆內容:依本署勞動檢查資料所載,未有轄內羅東鋼鐵廠(統一編號;00000000)之石綿環境檢查記錄;另本署於109 年3 月24日派員至羅東鋼鐵廠檢查石綿使用情形,未發現其有使用石綿等情事(見本院卷四第204 頁),由於上開勞檢資料為本次訴訟前所作成之業務上文書,且勞檢資料與上開公會函覆資料均為與被告不相關之中立、客觀第三人所做成,真實性尚無疑義;而證人林郁軒既已自被告處離職,當無曲意偏頗被告之動機,更無甘冒偽證之重典而虛捏證詞之必要,且與上開書證相符,是其證詞應可採信,堪認被告羅東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應無石綿存在。 ②王成龍於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即證人溫倩茹問診時之前開陳述有關補爐及更換冷卻水管之工作內容,與證人林郁軒之證述:「(問:精煉爐爐內、外都沒有管線嗎?)爐蓋的部分不清楚,但此外的都沒有。」、「(問:據王成龍就診時所述,他從事的煉鋼爐有冷卻水進出水管,每個爐有配二十幾條小水管、十幾條大水管,外層包覆石棉,若漏水即更換,每條管子約一到七天會更換到等語,有何意見?)爐外的管線外層包的不知道是不是石棉,但是這個很少會換,換的工作都是機械課的人員更換的,不是王成龍或是我們這一組人做的,我們不會去拆接管,連碰都不會碰到。電爐及精煉爐的任何管的拆接都不是我們要去換的,這些都是機械課的人員負責要換的,我們頂多就是在旁邊看,我們主要就是負責生產。」、「(問:你們有無負責補爐?如何補?)有。用機器補。將補爐粉裝在機械的漏斗儲存桶中,用遙控的方式,像機械手臂這樣,把噴口開到爐內去補爐。」、「(問:你是否能確定王成龍沒有更換冷卻水管?)我確定。因為更換冷卻水管不是我們操作員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3 、235 頁),可知就冷卻水管材質、更換頻率、補爐及水管維修負責之人等工作內容,均與王成龍上開所述相異,難認王成龍所述上開工作環境為被告羅東鋼鐵公司之工作環境。 ③另依桃園醫院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所載:首次暴露石綿與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為10年以上,大部分的患者相隔30至40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以觀,以及證人溫倩茹醫師所稱:「(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成龍在30年前的工作環境就已經暴露在石棉環境中,如果在30年之後,就沒有在石棉環境中的話,是否也有可能導致本案的疾病結果?) 是。此種疾病潛伏期為10年以上,也就是至少要10年前有暴露在石棉環境下,且潛伏期都沒發病,後來才會發病。此種疾病需要暴露相當時間,這段時間多久跟石棉的種類有關係,而且也要暴露後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發病,後者的時間大約要10年以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而王成龍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之期間為99年4 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其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之症狀,至同年9 月確診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王成龍任職於被告羅東鋼鐵廠期間距其106 年5 月發病之時間相隔不到10年,既與前開說明首次暴露石綿與惡性間皮細胞瘤發病之間的時間至少為10年以上有差距,實難認王成龍在被告羅東鋼鐵廠任職與其後所罹之職業病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4.依王成龍之投保資料所示(見調解卷第12頁),王成龍於被告聯成鋼鐵公司擔任煉鋼爐操作員之前,於68年至77年間陸續曾服務於訴外人中元鋼鐵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泰隆鋼鐵公司及慶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且溫倩茹醫師亦證稱:「(問:所謂『暴露』二字用詞,是單指病人存在石綿工作環境之下可能接處到石綿物質,還是有其他的意涵?)主要是如果是這個病人的話,暴露史是指跟間皮瘤相關的暴露史,在醫學上跟間皮瘤相關的是石綿暴露。」、「(問:你的意思是指王先生於民國68年至76年間從事廢棄船體銅板切割,是有石綿的暴露的意思。)因為在醫學證據內有指出切割船體本身可能會有石綿暴露,但是實際上病人在該時段時間是用何種方式切割船體無法確定,所以不一定會有石綿的暴露,但有這種機會。」、「(問:此報告書第4 頁第5-7 行記載:『時序性:石綿相關暴露史若依王先生擔任〈廢棄船體鋼板切割工時暴露,潛伏期年資約為30-38 年〉;若依從事〈煉鋼爐操作員進行煉鋼爐打碎及補爐之作業時間來估計,潛伏期年資為30年〉』之內容,距離王成龍先生於106 年8 月29日確診為右胸膜惡性間皮瘤之時間點往前回推潛伏期,是否表示王成龍先生於民國68-76 年間擔任『廢棄船體鋼板切割工』職務之公司及民國76年前擔任『煉鋼爐操作員』職務之公司,較符合醫學文獻中石綿相關暴露史之潛伏期標準?)兩個都有可能,沒有比較。理由:王成龍在船體切割時候的暴露或者在煉鋼爐時候的暴露,經過了30或38年都可能形成這種疾病,這是疾病的潛伏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 、119 頁),可知是王成龍先前在他處任職職業有與鋼鐵、切割船體相關之工作內容,不能排除在他處工作有暴露於石棉環境之可能。此外,原告主張王成龍所罹患之疾病係因被告聯成鋼鐵公司、羅東鋼鐵廠提供之工作暴露於石綿環境所導致,未提出事證積極證明,業如上述,難認原告主張為真實,無法憑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王成龍雖於106 年5 月間開始出現咳嗽及胸悶症狀,嗣於同年9 月經診斷罹患「右側肋膜間質癌」,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王成龍前述疾病係因被告提供含有石棉之勞動環境所致,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難認為有理由,本院自無庸再一一審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賠償項目有無理由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401 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