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 告 邵立業 呂敏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 告 阜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邵立業新臺幣57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敏慧新臺幣5 萬6,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 萬6,856 元至原告邵立業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497 元至原告呂敏慧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三項於原告邵立業分別以新臺幣19萬元、8,952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四項於原告呂敏慧分別以新臺幣1 萬8,700 元、3,20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雖設址於高雄市,然原告主張伊等係在被告承攬「桃園區營業處106 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處為被告提供勞務,顯見兩造間就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勞務履行地應於桃園市,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第3 項、第4 項原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3 萬1,266 元、1 萬1,237 元至原告邵立業、呂敏慧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嗣變更其聲明如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09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邵立業、呂敏慧(下合稱原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均自民國106 年4 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系爭工程之現場派工施工人員及內勤人員,並約定邵立業每日工資為日班6,000 元、夜班6,300 元,呂敏慧則為每月5 萬5,000 元,然被告迄今仍積欠邵立業106 年5 月至7 月工資57萬元、呂敏慧工資5 萬6,000 元未償。又被告於原告受僱期間,均未依法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詳如附表2 、3 所示)。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4 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2條第2 項前段及民法第48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等均自106 年4 月17日起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系爭工程之現場派工施工人員及內勤人員,然被告仍積欠如附表1 所示工資未償,且未提繳足額之勞工退休金至其等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薪資袋、出勤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78頁),復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個資卷),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 「積欠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又依原告其實際領取薪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提繳薪資應分別如附表2 、3 「月提繳工資」、「被告應提繳退休金」欄所示,惟被告卻未足額提繳(金額詳如附表「實際提繳退休金」欄所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補提繳足額退休金至其等勞工退休金專戶,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間勞動契約、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1 「積欠工資」欄所示,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3 日,本院卷第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分別提繳2 萬6,856 元、9,497 元至邵立業、呂敏慧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雅婷 ┌────────────────────────────────────────┐ │附表1:原告工資計算表 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編號│月 份│ 原 告 邵 立 業 部 分 │ 原 告 呂 敏 慧 部 分 │ │ │ ├───────┬───────┼───────┬───────┤ │ │ │約 定 工 資│已 付 工 資│約 定 工 資│已 付 工 資│ ├──┼─────┼───────┼───────┼───────┼───────┤ │ 1 │106年5月 │221,400元 │0元 │55,000元 │109,000元 │ ├──┼─────┼───────┼───────┼───────┤ │ │ 2 │106年6月 │259,650元 │0元 │55,000元 │ │ ├──┼─────┼───────┼───────┼───────┤ │ │ 3 │106年7月 │88,950元 │0元 │55,000元 │ │ ├──┴─────┼───────┴───────┼───────┴───────┤ │ 積 欠 工 資 │570,000元 │165,000元-109,000元=56,000元│ └────────┴───────────────┴───────────────┘ ┌───────────────────────────────────────────────┐ │附表2:原告邵立業勞工退休金計算表 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編號│月 份│工 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退休金│實際提繳退休金│被告應補提差額│ ├──┼─────────┼─────┼─────┼──────┼───────┼───────┤ │ 1 │106年4月17日至30日│75,325元 │76,500元 │4,590元 │0元 │4,590元 │ ├──┼─────────┼─────┼─────┼──────┼───────┼───────┤ │ 2 │106年5月 │221,400元 │150,000元 │9,000元 │630元 │8,370元 │ ├──┼─────────┼─────┼─────┼──────┼───────┼───────┤ │ 3 │106年6月 │259,650元 │150,000元 │9,000元 │126元 │8,874元 │ ├──┼─────────┼─────┼─────┼──────┼───────┼───────┤ │ 4 │107年7月 │88,950元 │92,100元 │5,526元 │504元 │5,022元 │ ├──┴─────────┴─────┴─────┴──────┴───────┼───────┤ │ 合 計 │26,856元 │ └───────────────────────────────────────┴───────┘ ┌───────────────────────────────────────────────┐ │附表3:原告呂敏慧勞工退休金計算表 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編號│月 份│工 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退休金│實際提繳退休金│被告應補提差額│ ├──┼─────────┼─────┼─────┼──────┼───────┼───────┤ │ 1 │106年4月17日至30日│25,667元 │26,400元 │1,584元 │252元 │1,332元 │ ├──┼─────────┼─────┼─────┼──────┼───────┼───────┤ │ 2 │106年5月 │55,000元 │55,400元 │3,324元 │1,261元 │2,063元 │ ├──┼─────────┼─────┼─────┼──────┼───────┼───────┤ │ 3 │106年6月 │55,000元 │55,400元 │3,324 元 │126元 │3,198元 │ ├──┼─────────┼─────┼─────┼──────┼───────┼───────┤ │ 4 │107年7月 │55,000元 │55,400元 │3,324 元 │420元 │2,904元 │ ├──┴─────────┴─────┴─────┴──────┴───────┼───────┤ │ 合 計 │9,49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