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5號抗 告 人 林偉裕 代 理 人 劉鳳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其抗告顯然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