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債 權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債 權 人 潘炯墻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債 務 人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維謙 ○ 弄0號 債 務 人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千惠 債 務 人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維謙 ○ 弄0號 債 務 人 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債 務 人 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