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沛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嘉偉 人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票號DB0000000 、DB0000000 號支票請求金額100,000 元、200,000 元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上開支票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既具狀陳報上開支票二紙未經銀行代收,故無退票理由單,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金額300,000 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