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債 權 人 林柱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才永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才永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陳文福」有權代理債務人簽立協議書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