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債 權 人 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編號1 及編號2 兩張系爭支票的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期(應自退票日期之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