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債 權 人 許文德 非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受償金額應依利息、本金、違約金部分沖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