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4號債 權 人 台灣安固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增 債 務 人 林秀美 債 務 人 張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秀美、張德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秀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