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原名:生豐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曉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