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38號債 權 人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恩慈 債 權 人 百居邑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恩慈 債 務 人 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百居邑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