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債 權 人 嚴麗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聲請狀所述之聲證1 參與投資並交付價金、聲證2 投資契約書、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不能等文件)。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四、請提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