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債 權 人 福樺雲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三、提出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四、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