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4號債 權 人 福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bert Manfred Karl Franz Moritz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四、補正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