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62號債 權 人 黃錦庭即正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茌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茌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