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債 權 人 林家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有誤),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