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債 權 人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崇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崇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欠條影本(內容須清晰;聲請狀所附欠條影本所載金額無法確認金額)。 三、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欠條金額似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7410 號債權憑證金額不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