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8號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銘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伯峰,並於聲請狀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