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8號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銘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伯峰,債權人應更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又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蓋章。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