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債 權 人 吳慶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釋明請求金額為何。( 查台端聲請狀的請求標的文字部分與數字部分不相符合) 。 三、釋明聯單登記之當事人哪位係債務人雇用之司機? 又,肇責歸因於該人之證明資料( 如初判表、鑑定報告、事故現場圖等)。 四、系爭車輛為債權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