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債 權 人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本金金額及請求利率(利息債權不得再納入計息,按兩造借款約定書所載,已有約定週年利率為2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