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許建輝即建輝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鼎泰國際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8年8月30日 │52,500元 │OY一五一六二三│建輝│ │1 │司 吳臺昭 │原分行 │ │ │0 │工程│ │ │ │ │ │ │ │行 │ ├─┼─────────┼─────────┼───────────┼────────┼────────┼──┤ │00│鼎泰國際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8年8月30日 │20,000元 │OY一五一六二三│建輝│ │2 │司 吳臺昭 │原分行 │ │ │一 │工程│ │ │ │ │ │ │ │行 │ ├─┼─────────┼─────────┼───────────┼────────┼────────┼──┤ │00│鼎泰國際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8年8月30日 │43,800元 │OY一五一六二三│建輝│ │3 │司 吳臺昭 │原分行 │ │ │二 │工程│ │ │ │ │ │ │ │行 │ ├─┼─────────┼─────────┼───────────┼────────┼────────┼──┤ │00│中鼎營造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8年8月30日 │3,938元 │OY一五四四一七│建輝│ │4 │司 吳臺昭 │原分行 │ │ │七 │工程│ │ │ │ │ │ │ │行 │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