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31號聲 請 人 何緒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九丼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迄未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且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述表冊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