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陳河蒲即寶倉供應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寶倉供應鏈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寶倉供應鏈有限公司(下稱寶倉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5 日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 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於108年7月15日刊登公告催告亨柏公司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清算完結日期為108年9月25日之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而清算人應待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