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陳萬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就任健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健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供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3 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2 月18日(發文日期)桃院祥民唐108 年度司司字第29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聲請人得待備齊相關文件後,再重新具狀聲請,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