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王群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應載明各別地號土地之面積、權利範圍、擔保範圍、最新所有權人為何人) 。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三、提出第三債務人王群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