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玲、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呂秀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劉秀玲及呂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現應為送達之最新地址。 三、請釋明抵押權設定範圍「桃園區中平段391 地號」土地對應其上10筆建號建物之各別持分範圍係為多少?併提出舉證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