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小燕、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廖小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