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詩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及303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彭詩雯、邱水成、呂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釋明抵押權設定範圍「桃園區中平段391 地號」土地對應其上10筆建號建物之各別持分範圍係為多少?併提出舉證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