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185號聲 請 人 王玫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二紙( 票號292113及票號292114) 之提示日期為何時( 據票據法規定,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且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 二、提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