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185號聲 請 人 王玫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序號12( 票據號碼:WG0000000)到期日有誤(本票上所載為106 年8 月22日,而誤載為108 年8 月22日) 。 二、票據號碼292113、292114因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部分,請以「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或以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