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308號抗 告 人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練曉妃 人 抗 告 人 林昊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