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邱秀芬、呂秀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提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呂秀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