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267號聲 請 人 王玫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彭晟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數字)不符,應以文字為準,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