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288號聲 請 人 陳令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麗霖有限公司、劉莉玲、劉國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麗霖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陳令姣及相對人劉莉玲、劉國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經核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銷,請查詢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