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麗芬 相 對 人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相 對 人 林依民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5,0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3,76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連帶負擔80% ,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81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是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052元【計算式:68,815×80% =55,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餘13,763元【計算式:68,815-55,052=13,763】由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連帶給付,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