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全合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桾 被 上訴人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 萬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593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53 萬6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元(計算式:5 萬6593元+11萬34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