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顏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7日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