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8號原 告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6,7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琬青